如何规避或降低FCR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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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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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CR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将影响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开具FCR时,卖方应尽量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时,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可能不听卖方的要求,上述操作较难执行)

2)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4)采用C&F或CIF贸易条款——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便于控制货权。特别对于那些诸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容易出问题的单子,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F或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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