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类产品出口海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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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海关要求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其包装容器需提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需办理并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等材料,否则海关不予放行货物,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如商家继续出口的,需补办《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能出口,如果包装鉴定后不合格的,货物将会被退关。
此前已有多个商家因未办“危险货物包装鉴定”已被海关处罚10万元,案例如下,公司名屏蔽处理
 
 
韶山海关关于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容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湘韶关检罚字〔2020〕000X号

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湘潭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XXXXXXXX,海关注册编码为43XXXXXX,是一家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企业,目前年产能8Gwh。

当事人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申报出口一批146件锂电池,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的包装容器的联合国运输代码(4D/Y175/S/20CN/C230403PI:002)与申报资料中的(4D/Y175/S/20CN/C230403PI:001)不符,该批锂电池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行为有情况说明、报关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所列“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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