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争端协调解决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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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现有的机制平台已经为“一带一路”建设可能涉及的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一个可供适用的平台。然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具有涉及区域经济集团多样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的新特点,并且现存体系仍存在机制不足、机制过剩和机制不匹配的问题,导致原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已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因此,这要求我们在吸收借鉴传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来构建真正符合“一带一路”国家需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文主要介绍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以及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体系的建议。
一)“一带一路”国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1.灵活多样,有效调和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贸易、投资、能源、金融等诸多领域,而且跨越不同区域合作机制,每一领域和区域都有解决争议的成熟做法。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扩散化”一方面迎合了国际合作的专门化和细分化趋势,提高了国际裁决的专业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法律原则存在冲突,程序规则自成体系、缺乏协调,导致了类似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的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现象才有的困境,影响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预见性、有效性和可信性。

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首先应当尊重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争端解决体系的不同选择,在“一带一路”还没有自发形成新的统一机制之前,仍然要根据需要灵活选择现有的机制平台。然而,“一带一路”又毕竟立足于“互联互通”的跨区域合作,要避免采用过于分散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在投资、贸易领域,可以通过具体项目引导相关国家选择适用范围广、能为多方主体普遍接受的体制。另外,可以效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做法,将“协议管辖原则”“有效原则”“便利原则”及“不方便法院制度”“一事不再理制度”借鉴引入国际争端解决体系,实现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调和。

2.柔性机制和强制程序相结合

从当今全球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来看,普遍约束力和强制管辖效力是追求的目标之一,这是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背景下的考量。而对于“一带一路”来讲,它不仅是一项区域发展机制,更是一个区域发展规划,它有明确的物质载体和发展目标。这个倡议的提出,是以发展为动力带动国际制度的完善,而不是拘泥于所谓国际秩序导向的抽象“顶层设计”。它的实现需要国家间政策的充分沟通与政治互信,在解决相关国际争端时,更需要本着相互协商、互谅互让的态度。动辄采取强制性的裁判甚至执行,不利于国家之间互信的建立,也无法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因此,如何将协商、调解等柔性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并辅以强制性的机制作保障,应是下一步建立实施争端体系应该考虑的方向。

3.简洁高效原则

当今社会对效率的要求极高,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效率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也同样需要效率,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希望能够高效地解决争端,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传统的磋商、谈判等争端解决机制,虽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但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效率低下。甚至很可能因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磋商、谈判陷入僵局,直接影响争端的解决进程。为了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国家的利益,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其争端解决机制必须遵循简洁高效的原则。

(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体系的建议

1.通过实体性双多边合作协议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通过对现有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嵌入于实体性合作协定框架内的争端体系往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游离于实体性规则之外的单一争端解决机制使用率则比较低。“一带一路”倡导的互联互通、命运共同体的合作理念必须反映在实体规则中,才能继而体现在争端解决的框架中。目前,中国与沿线国家在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及深化技术规范、产品标准、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仍有潜力可挖。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国,中国应当充分利用这个身份,将中国的国际合作理念物化到实体规则当中,以此带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丰富和发展。

2.探讨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方式

根据争端解决三原则的要求,在借鉴当今已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的基础上,“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应选择以仲裁为主,辅之以磋商、谈判等政治手段的方式。与政治手段的争端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法律规则严格明确,机构设置较为完备,且独立于争端各方,程序详细透明,裁决结果执行有保障等特点。仲裁制度的完备性,使得仲裁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也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且结果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能够使“一带一路”的运行更加顺利。而地区局势的紧张感则需要进一步通过开展国家领导人或者贸易代表会议交流等方式加以化解。

具体表现为: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家间政策沟通的优势,建立完善磋商沟通机制和快速反应通道,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避免高成本的对立程序;将调解、调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发挥行业专家和领袖型国家的特殊作用,避免国家间产生误解、误判;完善仲裁制度,建立仲裁员名录,规范统一的裁判标准,建立仲裁裁决复核制度,保证仲裁裁决的规范协调。

3.依附亚投行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协调职能机构

“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建设中,每一个国际争端都不是个案,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影响争议主体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有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因缺少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争端诉求无门。同时,因为仲裁员的选择存在任意性有可能对仲裁庭的独立性及裁判结果的公众性构成威胁。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以确定仲裁员的候选人,缩短仲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有学者曾建议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内部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亚投行内部以及因亚投行投资项目违约产生的争议。

虽然当前情形下,由亚投行主导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的条件尚不成熟,该观点仍值得商榷,但是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国际争端解决还是可行的。这个专门组织的职能可以包括:对相关国际争议进行备案登记;制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生管辖权竞合时的冲突规范;根据沿线国家指定建立调解人、仲裁员名录,并与WTO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建立联系;在相关争议正式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组织相关国家和主体进行磋商、调解、调停;评估复核仲裁裁决结果,协调裁决或调解结果的执行;定期发布相关争端解决的信息等。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开和国际争端数量的增多,不排除赋予该机构新的职能,甚至将其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举报/反馈发表评论发表作者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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