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类产品出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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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类产品属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列明的第9类危险货物(少量特殊豁免产品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需提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包装容器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才可出口。
纯电产品海运整柜出口需要提供:MSDS证、对应型号电池的产品检测报告(UN38.3)、危包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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